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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四
更新时间:2011-06-24    |     来源:中国搪瓷工业协会

从“下只角”拼搏出来的上海首富

        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起,在上海人的观念中形成了“上只角”、“下只角”的概念,即以现在的淮海路为中心形成富贵的西区为上只角;以闸北、南市区为中心形成贫穷的东区为下只角。

       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,上下只角的观念逐渐淡漠了,但是,上下只角这种界限与差异并没有根除,并且还经常地影响人们意识和行为。可想而知居住在下只角的人们如若改变自己的命运是多么困难的啊!可是有一个人,他经过顽强地奋斗,成为上海的首富,这个人叫周正毅。

        周正毅出生在被称为“下只角”的杨浦区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,家里的生活很贫苦。他但语言能力很强,做生意很有天赋,当了几年个体户小老板,有了些积蓄后东赴日本留学。回国后开实业淘得第一桶金。以后又去炒股、做期货生意、做房地产生意使资本迅速扩大。

        他是上海滩第一个开法拉利的人,在香港以8600万港元购入渣甸山白建时道81号900多平方米的独立大屋,并花3000万港元进行豪华装修,令香港地产界哗然,“上海首富”之名雀起,曾被胡润排位第十一位富豪。

        到2000年他旗下有4家上市公司,其中两家在香港(上海商贸控股和上海地产控股),两家在上海(英雄股份和海鸟发展)。业务包括农业、房地产、高速公路、贸易以及金融。年销售收入达5.40亿美元,有4000名员工。

        2003年9月周正毅被捕,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4000万元,其中一项罪名是虚报注册资本罪。

        虚报注册资本罪即虚报注册资金,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。在刑法上,这个罪应该算是一个很小的事件,特别是和周正毅的事业及资本比起来更是微不足道,但是,这个很小的事件却使上海首富翻了船。

       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,可以说为公司以后的经营运作埋下法律隐患,有可能在短时期内不会出现什么问题,但是,这种行为只要得不到消除,必然会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而长期存在。它就像水雷,会在你不经意的时候引爆,炸沉商海中你的船。
做企业做成亿万富翁的科学家

        顾雏军说:“我做学问做成科学家,做企业做成亿万富翁。”

        这话一点不假。顾雏军是文革后恢复高考第一批大学生,学习出类拔萃,研究生毕业后被留在学校搞科研。他发明了格林柯尔制冷剂,以“顾氏热力循环理论”闻名于业界。后来下海创办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,该公司于2000年成功登陆香港创业板。

        2001年底开始,顾雏军用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资本运作,首先斥资5.6亿元,收购冰箱产业四巨头之一科龙20.6%股权,继而改组科龙,实施新政,使公司迅速摆脱困境,科龙当年扭亏为盈。然后于2003年又收购美菱电器20.03%的股份,成为其控股大股东。
        短短几年的时间,顾雏军就在中国构筑了一个家电产业帝国,因此,他几乎被看作整个冰箱行业的偶像。曾被胡润排在中国富豪榜第20名。

        但是,在顾雏军大肆并购的同时,顾雏军和他的格林柯尔公司始终摆脱不了质疑,特别是在格林柯尔并购的资金来源问题上。郎咸平撰文指责顾在“国退民进”盛宴中“合法”侵吞国家财富,拉开“郎顾之争”的大幕。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,顾雏军控制旗下五家上市公司,玩弄把左手钱倒到右手的资本游戏。

        2005年9月顾雏军正式被捕,后来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。

        在顾雏军所犯的数罪中有一项罪名是挪用资金罪,因为他利用兼任下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多次挪用资金几亿元,用于其它公司的注册投资。在国有单位若把单位的钱擅自挪走,构成挪用公款罪,在非国有单位如果擅自把钱挪走也是法律所禁止的,那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了。

        有一些非国有单位的老板,总存有这样的误区:即公司钱就是我的钱,我可以随意支配。事实上并非如此,我们知道,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到公司,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,公司对这些财产是有独立权利的,不管是老板或是股东都不能擅自挪用。你说你们是两个股东所组成的公司,你占公司百分之九十九股份,另一股东只占有百分之一的股份,可是你只要没有经过占有百分之一的股东同意动用公司的钱,就是挪用资金,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,就构成了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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